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履行

邦民網北京4月29日電 (記者林露)此日,記者從國家知識產權局獲悉,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富裕發揮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價值,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订定《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步调規定》。本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推广。

第一條 為富裕發揮注冊商標專用權無形資產的價值,促進經濟發展,商标可以注册吗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订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質權登記。

質權登記申請應由質權人和出質人联合提出。質權人和出質人可能直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也可能委托商標代庖機構代庖辦理。正在中國沒有經常住处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應當委托代庖機構辦理。

第三條 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出質人應當將正在雷同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注冊的雷同或者近似商標一並辦理質權登記。質權合同和質權登記申請書中應當載明出質的商標注冊號。

共有商標辦理質權登記的,除全體共有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赢得其他共有人的愿意。

上述文献為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交个中文譯文。中文譯文應當由翻譯單位和翻譯人員簽字蓋章確認。

第六條 申請登記書件齊備、契合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受理並登記。質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國家知識產權局自登記之日起2個任务日內向雙方當事人發放《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証》。

《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証》應當載明下列內容: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名稱(姓名)、出質商標注冊號、被擔保的債權數額、質權登記限日、質權登記日期。

第七條 質權登記申請不契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合照申請人,並允許其正在30日內補正。申請人过期不補正或者補正不契合央求的,視為其放棄該質權登記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合照申請人。

(一)出質人名稱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檔案所記載的名稱不划一,且不行供给相關証明証實其為注冊商標權利人的;

第十條 質權人或出質人的名稱(姓名)更改,以及質權合同擔保的主債權數額變更的,當事人可能憑下列文献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出質人名稱(姓名)發生變更的,還應根据《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正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變更注冊人名義申請。

第十一條 因被擔保的主合同奉行限日延長、主債權未能准时實現等原故须要延長質權登記限日的,質權人和出質人雙方應當正在質權登記限日到期前,持以下文献申請辦理延期登記:

主債權未能准时實現,雙方又未能達成有關延期協議的,質權人可能出具相關書面保証函,說明債權未能實現的相關情況,申請延期。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延期登記的,應當合照出質人。

第十二條 辦理質權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或者質權登記限日延期申請后,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在2個任务日內从新核發《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証》。

第十三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须要注銷的,質權人和出質人雙方可能持下列文献辦理注銷申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推广,原《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步调規定》(工商標字〔2009〕182號)同日起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