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于是否侵权了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

克日,最高黎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对“乔丹及图”牌号争议行政牵连案作出再审讯决,认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公司)明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下称迈克尔·乔丹)正在我邦具有长远、寻常的着名度,如故运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牌号,容易导致联系群众误以为符号有争议牌号的商品与迈克尔·乔丹存正在代言、许可等特定干系,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正在先姓名权,讯断撤除一审、二审讯决和被诉裁定。至此,这起备受闭心的案件以飞人乔丹胜诉杀青。

据明晰,乔丹体育公司于2007年4月提交了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的牌号申请(下称争议牌号),于2010年4月获准注册,审定运用正在第25类“装束;泅水衣;鞋;登山鞋;帽;袜”等商品上,专用刻期至2020年4月20日。

2012年10月31日,迈克尔·乔丹向原邦度工商行政处分总局牌号评审委员会(原商评委)提出撤除申请,乞求撤除乔丹体育公司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牌号。原由为:(一)其是寰宇着名的美邦篮球运动体育明星,正在我邦具有极高的着名度。联系群众看到与“乔丹”“QIAODAN”相似或者相仿的标识,就会将上述标识与其相闭正在一道。乔丹体育公司及其相闭公司正在明知或应知其着名度的环境下,将搜罗争议牌号正在内的大宗与其联系的标识申请注册为牌号,属于《中华黎民共和邦反不正当比赛法》(下称反不正当比赛法)第二条规矩的违反忠诚信用法则的行动,以录取五条第(三)项规矩的“私自运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比赛行动。(二)争议牌号的注册损害了其正在先姓名权和正在先肖像权,属于2001年改进的《中华黎民共和邦牌号法》(下称牌号法)第三十一条规矩的“损害他人现有的正在先权益”的情景。(三)乔丹体育公司的行动属于牌号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矩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景,以及牌号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矩的“以其他不正当技巧获得注册”的情景。

原商评委经审理以为,固然迈克尔·乔丹正在我邦以及篮球运动周围具有较高的着名度,然而,争议牌号中包括的文字“乔丹”与“MichaelJordan”及此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均存正在必定区别,而且“乔丹”为英美泛泛姓氏,难以认定这一姓氏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存正在当然的对应相干。正在散布运用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及气象时,迈克尔·乔丹及其贸易协作伙伴耐克公司运用的是“MichaelJordan”或“迈克尔·乔丹”的全名,以及与迈克尔·乔丹飞身扣篮手脚气象联系的标识。无论是媒体报道,依旧耐克公司,均未就这一指代称呼变成联合、固定的运用方法。难以认定争议牌号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睹地的正在先权益的姓名权。争议牌号的注册不属于牌号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矩的情景。

综上,2014年4月14日,原商评委作出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牌号保持注册的裁定(下称被诉裁定)。

迈克尔·乔丹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黎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乞求撤除被诉裁定。迈克尔·乔丹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份证据,用以证据其正在我邦的着名度,以及乔丹体育公司申请注册争议牌号时存正在恶意。乔丹体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5份证据,用以证据颠末运用,争议牌号已具有极高的着名度,联系群众不会出现殽杂误认。个人如何商标申请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争议牌号的中文片面为“乔丹”。“乔丹”为美邦人的姓氏,该案证据尚亏折以证据零丁的“乔丹”明晰指向迈克尔·乔丹。并且,争议牌号指定运用的装束等商品与迈克尔·乔丹具有影响力的篮球运动周围分歧较大,联系群众不易将运用正在装束等商品上的争议牌号与迈克尔·乔丹相干系。现有证据亦亏折以证据争议牌号的注册与运用失当操纵了迈克尔·乔丹的着名度,或大概对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形成其他影响。于是,该案证据尚亏折以证据争议牌号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闭于是否侵权了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一审法院以为迈克尔·乔丹所称争议牌号的图形片面的人体气象为暗影策画,是人打篮球的气象。即使该气象与迈克尔·乔丹的一张照片的气象高度近似,但正在案证据尚亏折以证据联系群众会将争议牌号中的气象对应认知为迈克尔·乔丹。

一审法院指出,该案所涉环境不相符牌号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矩的实用前提,正在案证据亦亏折以证据争议牌号的注册违反了牌号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矩。综上,一审法院讯断保持被诉裁定。

迈克尔·乔丹不服一审讯决,向北京市高级黎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讯断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迈克尔·乔丹不服二审讯决,向最高黎民法院申请再审,乞求撤除被诉裁定以及一、二审讯决。

最高院再审以为,该案的争议主旨为:(一)争议牌号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睹地的正在先姓名权和肖像权,违反牌号法第三十一条闭于“申请牌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正在先权益”的规矩;(二)争议牌号的注册是否属于牌号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矩的“无益于社会主义德性习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景;(三)争议牌号的注册是否属于牌号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矩的“以捉弄技巧或者其他不正当技巧获得注册”的情景。

闭于争议主旨一,最高院以为,正在该案争议牌号的申请日之前,直至2015年,迈克尔·乔丹正在我邦平昔具有较高的着名度,其着名规模已不只仅范围于篮球运动周围,而是已成为具有较高着名度的公大家物。乔丹体育公司明知迈克尔·乔丹正在我邦具有长远、寻常的着名度,如故运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牌号,容易导致联系群众误以为符号有争议牌号的商品与迈克尔·乔丹存正在代言、许可等特定干系,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正在先姓名权。争议牌号标识中图形片面的人体气象仅仅是玄色人形剪影,除身体轮廓外,此中并未包括任何与迈克尔·乔丹相闭的片面特质。而且,迈克尔·乔丹就该标识所对应的手脚自身并不享有其他合法权益,其他自然人也可能作出相似或者相仿的手脚。于是,迈克尔·乔丹不行就该标识享有肖像权,其相闭争议牌号的注册损害其肖像权的睹地不行创建。

闭于争议主旨二,最高院以为,争议牌号标识不存正在大概对我邦政事、经济、文明、注册商标需要什么宗教、民族等社会大家长处和大家治安出现失望、负面影响的情景,对待迈克尔·乔丹闭于争议牌号的注册违反牌号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矩的申请再审原由,不予赞成。

闭于争议主旨三,最高院以为,争议牌号的注册不属于打扰牌号注册治安、损害大家长处、不正当占用大家资源,或者以其他方法谋取不正当长处的行动,不属于牌号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规矩的“其他不正当技巧”,对待迈克尔·乔丹闭于争议牌号的注册违反牌号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矩的申请再审原由,亦不予赞成。

综上,最高院以为,被诉裁定、一审、二审讯决认定毕竟和实用执法均有谬误,讯断撤除北京市高级黎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讯断;撤除北京市第一中级黎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讯断;撤除原邦度工商行政处分总局牌号评审委员协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闭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牌号争议裁定。(记者:孙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