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其他公司针对该字号向原字号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颁发乞请

某饮用水公司申请注册了“龍井”牌号,于2014年2月获准注册,审定操纵于“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苏打水、无酒精饮料、汽水、果昔、植物饮料、豆类饮料、饮料香精”等商品上。随后,有其他公司针对该牌号向原牌号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布央求。原牌号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裁定,对诉争牌号予以无效宣布。饮用水公司不服裁定,向法院告状央求依法予以撤除。法院最终驳回其诉讼央求。

诉争牌号为汉字“龍井”,个中“龍”是“龙”字的繁体,“龍井”寻常会被公家识别为“龙井”。《当代汉语辞书》里将“龙井”外明为“绿茶的一种……产于浙江杭州龙井一带”。购买33类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定,一方面,“龙井”动作绿茶的一种,操纵正在“苏打水、无酒精饮料、汽水、果昔、植物饮料、豆类饮料、饮料香精”等商品上,易使公家以为这是对商品的首要原料、口胃等特性的刻画。另一方面,我邦古板茶文明中对沏茶用水素有讲求,“龙井”动作绿茶的产地,操纵正在“水(饮料)”等商品上,易误导公家,不会将其动作牌号加以识别,缺乏明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