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周某某系当庭认罪认罚,合议庭正在见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力及认罪认罚合系的司法法则后,对周某某认罪认罚的自发性、可靠性等举行审查,商标和公司名并确定当庭启动认罪认罚从宽法式审理本案。公诉坎阱勾结被告人的治罪及量刑情节当庭出具量刑倡导,电话商标周某某正在其辩护人的睹证下缔结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周某某出卖明知是冒充注册字号的商品,数额浩大,其举止已组成出卖冒充注册字号的商品罪。周某某系违法未遂,自发认罪认罚,有悔罪再现,且经判前社会考核,其对所栖身的社区无强大不良影响,遂酌情对其予以从轻科罚并宣布缓刑。法院以出卖冒充注册字号的商品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科罚金黎民币六十九万余元。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流露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