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杭州互聯網法院(杭州鐵途運輸法院)對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字節跳動)、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微播視界)與杭州某抖商公司、杭州某抖友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著作權侵權糾紛兩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被判商標侵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联合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本案中,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系商標法第四次修訂實施后杭州互聯網法院首例適用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案件。
2016年9月,抖音上線成為中國互聯網歷史上新平台振兴第三次電商紅利期,抖音帶貨也創制了銷售“神話”,但“抖商”培訓不屬於抖音衍生品,抖音曾众次聲明,從未授權任何“抖商”相關活動,本案是抖音官方初次就“抖商”活動發起維權訴訟。
字節跳動系“抖音”“頭條”“今日頭條”系列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正在第41類哺育等服務上注冊有“抖音”等文字及圖形商標﹔微播視界系原告字節跳動的關聯公司,負責抖音官網及APP運營,享有抖音標識美術作品著作權。
字節跳動發現,2018年12月17日,杭州某抖商公司、杭州某抖友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联合舉辦的“抖商萬人聯盟啟動大會”活動中,會場宣傳中众處行使注冊商標“”“”“抖音” “”等,涉嫌虛假宣傳,並將字節跳動旗下系列產品列為团结媒體平台,正在會議活動中显示“授權代庖商”的銘牌,誤導公眾認為其與字節跳動具備出格關系,產生杂沓誤認。某科技公司正在其運營的公眾號上發布的相關作品中,33类商标商标注册未經授權許可復制行使了微播視界享有著作權的抖音標識並進行網絡傳播,加害了微播視界的復制權、消息網絡傳播權,構成著作權侵權。
字節跳動、微播視界認為上述系列行為侵略了其著作權、商標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將四被告訴至杭州互聯網法院,請求法院央浼四被告马上遏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禮抱歉、解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等300萬元。
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由於涉案數次侵權行為所指向的服務好像,商標划一,應屬於统一侵權行為的持續,故兩原告有權提起訴訟央浼並遏止侵權,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抖音” “”等涉案商標内行業內具有較高著名度,有必定的市場影響力。本案中被告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分別正在“抖商大會”微信公眾號、個人微博號、QQ號等平台众角度進行商標侵權虛假宣傳,侵略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商標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且惡意重復侵權,侵權時間持續較久,故應當承擔懲罰性要素的賠償代價。
法院認為,新修訂的商標法中明文規定了懲罰性賠償條款,不僅是對權利人的補償,也是對成心侵害人的懲罰,本案未以商標許可行使費作為懲罰性賠償判賠的基數,不过正在適用法定賠償的過程中充裕考量了懲罰性賠償要素。
綜合考量上述要素,杭州互聯網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正在確定賠償數額時體現必定的懲罰性,確定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某就訴爭商標侵權行為联合賠償字節跳動150萬元 ﹔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就訴爭不正當競爭行為联合賠償字節跳動、微播視界50萬元。
該案主審法官葉勝男認為,“抖商”培訓不屬於抖音衍生品,各培訓機構有權舉辦相關活動,但應细心按照相關法規,避免侵略知識產權。
一是商標行使的風險。字節跳動正在第41類哺育等服務上注冊有“抖音”等文字及圖形商標,“抖商”培訓機構正在培訓中行使“抖音”等商標要是凌驾了合理行使的范疇,容易產生加害商標權的風險。二是不正當競爭的風險。要是培訓方與抖音沒有相關团结或協議,卻聲稱與抖音存正在团结或者由抖音授權等誤導性宣傳,容易使公眾誤以為與抖音存正在關聯,涉嫌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三是著作權侵權風險。正在培訓中要是行使字節跳動享有著作權的圖片、字符等作品,而又不屬於法定合理行使情節,有構成著作權侵權的風險。
葉勝男認為,對於惡意侵權行為判以高額賠付不僅是為了箝制侵權行為發生,也是為解決長期以來知識產權侵權違法本钱低、賠償不够以遏止侵權行為繼續發生的現象。隻有进步侵權人的違法本钱,能力實現司法的震懾效用。本案有利於引導市場經營者通過合法經營向消費者供给更众高質量商品和服務,從而積累自有品牌的競爭優勢﹔有利於引導造成誠實取信、公道競爭的市場競爭纪律,推動市場特别成熟、矫健地發展,打制特别規范化的營商環境﹔也有利於保护消費者正在市場公道、守序的競爭下獲得特别優質的商品與服務,保护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高雲翔 曹雅暉綜合 本報記者 馮飛對本文亦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