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裕2008年年初起至2012年底收取商标使用费3.8亿元

发布时间:2014-02-26 09:01:36
 

从网上看到消息,24日晚间,张裕集团发布公告称,披露了2008年年初起至2012年底,商标使用和费用情况。其中共收取商标使用费3.8亿元。

1997年张裕公司成立时,与其大股东张裕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将张裕集团拥有的张裕等商标由张裕公司无限期、独占使用,张裕公司按相关商品销售额的2%支付集团商标使用费,同时约定集团所收到的商标使用费主要用于宣传商标及使用商标的产品。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公告之补充公告,这个大家可以在公告编号:2014-临003中查到。

商标许可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标与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商标,所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在税务处理上是不同的。商标使用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之一,《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明确的定义,是指企业提供商标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商品权使用人应付商品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