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外文商標經翻譯也许具有一詞众義等特點,且我國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和外文識別秤谌也存正在差異,外文商標與中文商標的對應性往往關乎認定商標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搅浑。實踐中,外文商標與中文商標的對應性認定存正在標准上不統一的現象,筆者認為,影響外文商標與中文商標是否酿成穩定對應關系的成分征求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商標的顯著性。翻譯是影響外文商標與中文商標間對應關系的首要成分,外文商標漢譯的重要翻譯伎俩征求但不限於音譯、直譯、意譯及臆制。音譯、意譯與原商標之間的對應關系較強,但對音譯、直譯等較為簡單的翻譯体例正在必然水平上晦气於正在中文商標與外文商標間竖立起商標法意義上的對應關系,分别翻譯伎俩的選擇還會影響對應中文商標的顯著性。音譯的中文商標顯著性最低,而臆制中文商標的顯著性最強。從商標間對應關系竖立的角度來看,對應中文商標的顯著性越強,經過操纵后其與外文商標間的對應關系就越穩定。
第二,商標的着名度。商標的着名度與穩定對應關系的竖立亲热相關。商品商标對應中文商標着名度越高,給消費者留下的印象就越深入,越有利於與外文商標竖立起穩定的對應關系。如正在“迪賽”商標權無效发布請求行政糾紛案中,商標的着名度影響了法院的判決結果,一審法院認為意大利迪賽爾股份公司(下稱迪塞爾公司)的引証商標“DIESEL”正在廣州市宏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宏瀛公司)申請注冊涉案商標“迪賽”前,經過操纵已具有必然着名度並與“迪賽”及“迪賽爾”酿成比較穩定的對應關系,亦有相關公眾登第三方媒體以中文“迪賽”指代迪塞爾公司的“DIESEL”商標,而宏瀛公司不行証明其涉案商標“迪賽”具有必然的市場着名度、經過操纵已經與迪賽爾公司的引証商標“DIESEL”酿成長期共存的市場方式,于是涉案商標“迪賽”與引証商標“DIESEL”構成操纵正在统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審法院則認為,迪賽爾公司的操纵行為並缺乏以証明其引証商標“DIESEL”已經與“迪賽”及“迪賽爾”酿成穩定的對應關系,况且宏瀛公司對涉案商標“迪賽”的操纵已經酿成相當的規模,具有必然的市場着名度,兩者正在市場上共存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搅浑、誤認。于是,當外文商標對應中文與涉案商標之間着名度相差懸殊時,寻常遵循音形義等客觀因素進行判斷﹔而當外文商標對應中文商標着名度相當時,遵循音形義等自然成分已經不行判斷是否酿成了穩定的對應關系,于是必要結合實際操纵后台等其他成分進行綜合判斷。
第三,商標的操纵体例。商標識別效力正在於指示统一商標的商品具有同樣的商業來源,要使得相關公眾意識到外文商標與中文商標指示统一商品供给者,请求對兩件商標一同操纵或宣傳並酿成必然的商業規模,不行僅為有时或标记性操纵。如正在“歐詩頓”糾紛案中,法院認定“OCCITOWN”商標與“L’OCCITANE”構成近似商標,“歐詩頓”與“歐舒丹”不近似,且“歐詩頓”和“歐舒丹”分別由“OCCITOWN”和“L’OCCITANE”音譯而來,當事人主觀上生气正在“OCCITOWN”和“歐詩頓”之間竖立對應關系,然而當事人正在商品的包裝及宣傳上均將“OCCITOWN”與“歐詩頓”分開操纵,兩者之間沒有酿成所謂的统一操纵、独一對應的關系,于是“歐詩頓”與“歐舒丹”不構成近似商標。
第四,商標權利人的主觀意願。商標權作為一種私權,權利人的真實有趣正在判斷中文商標和外文商標是否酿成對應關系時也是首要的參考成分。當商標權利人明確或可推斷出拒絕某一中文譯稱與外文商標之間的對應關系時,會人為瓜分中文商標與外文商標的對應關系﹔而當權利人默示認可了公眾操纵的俗稱或者主動操纵中文譯稱,從而酿成了實質上的指代時,應承認這種對應關系。(中國政法大學 鞠麗雅 楊博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