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日,北京常识产权法院公然宣判,一审认定由原告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注册的“侠客岛”系列招牌(以下称诉争招牌),组成招牌法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注册”的情况,应予以无效发外。
“侠客岛”系本案第三人海外网传媒有限公司的一个品牌栏目,又是《黎民日报》海外版对外官方微信公家号、微博号,商标图文其正在邦内以至邦际上具有影响力。故,海外网传媒有限公司针对原告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诉争招牌,向邦度常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发外仰求。
邦度常识产权局经审查以为,诉争招牌申请注册组成招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注册”的情况,裁定诉争招牌予以无效发外。
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不服邦度常识产权局的无效裁定,诉至北京常识产权法院。
以诈骗方法以外的其他体例烦扰招牌注册顺序、损害民众甜头、不正当占用民众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甜头,以使诉争招牌获准注册的举止,包罗诉争招牌申请人选用大量量、界限性抢注他人具有必定着名度的招牌等方法的举止。
除诉争招牌除外,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还先后正在分别种别上申请注册了千余件招牌,包罗众件与具有着名度的标识肖似或高度近似的招牌,且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未能就其招牌源泉及使有意图等做出合明了释。
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上述举止已显明高出寻常的贸易运用需求,具有借助他人着名品牌实行不正当竞赛或牟取造孽甜头的恶意,且并不具备注册招牌应有的正当性。其不正当占用民众资源,烦扰了寻常的贸易注册打点顺序,有损于平允竞赛的市集顺序。商标全类以是,诉争招牌“侠客岛”的注册申请已组成2014年招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原则的“以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注册”之情况,应予禁止。
据此,北京常识产权法院一审讯决驳回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仰求。该案仍正在上诉期,尚未生效。
原题目:《【以案释法】“侠客岛”招牌被争先注册 法院一审:应予以无效发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