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朱某于2011年2月21日向原邦度工商行政统制总局牌号局提出第9132008号“维秘”牌号(简称诉争牌号)的注册申请,并于2012年2月28日获准注册,审定操纵正在第3类“香精油;薰衣草香油;清香精油;花精(香料);化妆品用香料;化妆品;洗发液”等商品上。
2016年6月2日,常州市注册商标维众利亚的奥秘市廛品牌统制公司(简称维众利亚的奥秘公司)以诉争牌号与其正在先注册的第4481219号“维众利亚的奥秘”牌号(简称引证牌号)组成操纵正在统一种或雷同商品上的近似牌号等缘故,向原邦度工商行政统制总局牌号评审委员会(简称原牌号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发布要求。
经审理,原牌号评审委员会以为诉争牌号与引证牌号已组成2001年《中华群众共和邦牌号法》(简称2001年《牌号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操纵正在统一种或雷同商品上的近似牌号,裁定对诉争牌号的注册予以无效发布。
朱某不服该裁定,于法定克日内向本院提告状讼,其诉称:诉争牌号与引证牌号正在组成因素、集体外观、文字的集体呼唤及文字寄义等方面区别显着,不组成雷同商品上的近似牌号。综上,被诉裁定认定毕竟不清,实用国法过失,要求法院鉴定撤除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从新作出裁定。
本案中,诉争牌号与引证牌号均为纯文字牌号,诉争牌号由汉字“维秘”组成,引证牌号由汉字“维众利亚的奥秘”组成。由维众利亚的奥秘公司供应的联系媒体报道、邦度藏书楼检索陈说、联系裁定书等证据可知,“维众利亚的奥秘”系维众利亚的奥秘公司享有权柄的内衣品牌,可简称为“维秘”。
正在诉争牌号申请日前,该品牌及其上述简称即已为中邦的联系民众所熟知,“维众利亚的奥秘”与“维秘”也通过操纵变成了对应干系。本案诉争牌号“维秘”与引证牌号“维众利亚的奥秘”正在文字组成上附近,正在寄义上亦具有对应干系,已组成近似牌号。
商酌到上述身分,北京学问产权法院以为,若答应上述牌号注册正在统一种或雷同商品之上,会使联系民众正在施以凡是贯注力的景况下,以为诉争牌号与引证牌号标注的商品根源于统一主体,或商品供应者之间存正在某种相闭干系,从而导致混浊误认。
是以,诉争牌号与引证牌号已组成操纵正在统一种或雷同商品上的近似牌号,违反了2001年《牌号法》第二十八条的原则。另外,正在案证据亦尚亏欠以外明诉争牌号经操纵仍然足以和引证牌号相区别。
原题目:《“维秘”牌号被无效 法院一审认定与“维众利亚的奥秘”组成近似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