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4月26日第20個宇宙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昨日下昼,瀘州中院召開了知識產權法令保護狀況新聞發布會,對外通報2019年瀘州法院知識產權法令保護树模性案例。
克日,被告張某、瀘州市江陽區某某紅杏餐飲店因涉嫌服務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被法院判決即刻终了侵權,賠償原乐成都紅杏酒家有限責任公司、黃信陵經濟損失20萬元。
張某正在瀘州申請設立的瀘州市某某紅杏餐飲店,正在經營過程中特别行使了含有“紅杏”字樣的店招和裝潢,正在店招、菜品介紹、手提袋等經營標識中特别行使含有“紅杏”字樣的標識,與 “紅杏”文字商標高度近似。
正在這之前,原告黃信陵經申請获得紅杏圖文商標(注冊號1357355)和紅杏文字商標(注冊號4561012),現均正在注冊有用期內。后其將紅杏文字商標許可給成都紅杏酒家有限責任公司獨佔行使。
於是,原告正在2019年將被告訴至法院,心愿被告即刻终了行使含有“紅杏”字樣的個體工商戶字號並變更個體工商戶名稱,登報澄清事實、賠禮陪罪、清扫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0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張某、某某紅杏餐飲店正在其經營店特别行使了含有“紅杏”字樣的店招和裝潢,正在店招、菜品介紹、手提袋等經營標識中特别行使含有“紅杏”字樣的標識,與原告第1357355號“紅杏”注冊商標高度近似,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餐飲服務來源產生稠浊,應當依法承擔终了侵犯、賠償損失、清扫影響等侵權責任。
法院判令二被告:即刻终了侵權﹔终了行使含有“紅杏”字樣的個體工商戶字號並變更個體工商戶名稱,變更之后的個體工商名稱不得含有與“紅杏”好像或近似的文字﹔正在瀘州市廣播電視台發布聲明和正在報紙上就其侵權行為登载聲明,澄清事實,以清扫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含維權付出的合理開支)2000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被告已主動施行判決。江苏省注册商标(記者 王雅嫻 劉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