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高平也好,云南丽江永胜也好,凡是在大陆,就能够 在商标公司处理商标转让,知识点有:
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中国的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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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系争商标的,应自系争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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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申请补发一件证明。一件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应分别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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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名商标,也有很多例外情况如“中华”牙膏,“中华”二字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简称,本不具有显著性,按理不能获得注册。但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中华”商标巳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影响,能够起到识别商品的作用,它的显著性也由此建立起来了。过去,在我国,由于习惯上的原因很多地名商标获得了注册,并且在市场上已经树立了一定的信誉。考虑到我国商标使用的这种现实,对已注册的地名商标仍予以保留,但从1983年6月份起,对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理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不再核准。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当然,如果是一些鲜为人知的小地名,或纯粹是小说、电影等文学艺术作品中虚构的地名,如“火焰山”、“水晶宫”等,一般情况下是可以作为商标获得注册的。另外,如果只是商标名称与某个行政区划名称偶合,可的商标而商标图形又明显不表示该地名的含义,此类商标有时是可以获夜册的。某些地名商标由于长期使用成为了驰名商标,这时大多数国家规定是可以核准注册的。我国《商标法》对此没作规定,今后有必要加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