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新变化

发布时间:2014-04-14 19:59:13
 

驰名商标在新的商标法中,是不能做为广告标识了,主要是一种荣誉,这个广告的效应相对消弱了,但是呢,驰名商标做起来不容易,是要花大精力的,所以这样如果没有广告效应的话,如何保护还真的是个问题,在过去,还是王众孚当局长的时候,就出台了一个《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中有一些规定,在当时是很有效的,如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等等,但是时代毕竟在变化,现在再用过去的那些条例,有的就对不上号了,所以现在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就是想对这个做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