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在商标局审查实务中,判断商标近似不仅看字形、读音、含义的表象相似,更核心的是考量是否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审查员会严格采用“整体比对、要部比对、隔离比对”的原则。实务中,很多申请人以为加个拼音、换个字体、或者加个无显著特征的图形就能规避近似,这在现行审查标准下完全行不通。此外,跨类别的防御性注册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也是取名时必须排查的暗礁,稍有不慎就会触发驳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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