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实务审查中,影视剧名称能否注册,核心在于该名称是否具备“在先权利”及“知名度”。若该影视剧已播出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名称往往被认定为享有“商品化权”或在先著作权。此时,若申请人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极易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为由驳回。此外,若申请人并非权利人且存在抢注意图,还会触发恶意抢注条款。因此,非权利人直接申请同名商标驳回风险极高,确需使用必须取得权利人明确授权。
我是老卢。很多客户有个致命误区,以为影视剧没注册商标就能随便抢注,或者觉得只要注册类别不同就安全。实际上,知名影视剧名称享有“在先商品化权”,权利人完全可以跨类阻击,甚至在你注册后直接提无效宣告,让你血本无归。听我一句劝,如果您的项目急于上线,千万别去赌新申请的通过率,应重点关注‘全国商标转让’,直接买入带R标的现成闲置商标,省时省力且权利稳定。有拿不准的商标风险核验或转让需求,随时拨打业务咨询专线:13039105883,老卢为您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