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在商标局审查实务中,带有“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的商标,原则上绝对禁止注册和使用。除非申请人是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设立的企业,且商标名称与企业名称完全一致(如“中国石化”),否则普通企业申请此类商标,极易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八)项被直接驳回。即便是加上了其他文字,只要这些字样构成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依然无法通过审查。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我是老卢。很多客户在这里最容易踩的坑,就是以为在“中国”“中华”前后加个字,或者自己公司名字里带了“中国”就能顺理成章注册商标,这完全是误区!这类申请驳回率几乎是100%,白白浪费半年时间。听我一句劝,如果您的项目急于上线,千万别死磕新申请,应重点关注“全国商标转让”,直接买入带R标的现成闲置商标,即买即用,彻底规避盲查期和驳回风险。需要精准匹配优质商标或进行风险核验,随时拨打老卢的业务咨询与风险核验专线:13039105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