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同时,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文字商标读音相同,若字形、含义不同且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定为近似商标。
在国知局的实际审查中,“读音相同但字形不同”能否注册,核心在于是否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如果两个商标虽然读音一样,但字形差异显著且含义完全不同,通常不会被判定为近似,从而有机会获准注册。然而,如果两者不仅读音相同,含义也相近,或者字形存在一定关联,审查员极易认定其构成近似而予以驳回。此外,若在先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即使字形含义有差异,也可能因容易导致混淆被驳回。因此,必须结合字形、含义及在先商标的显著性进行综合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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