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原则上,我国商标确权遵循“按类保护”原则。若商标名称相同但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群组,通常可以获准注册。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实务中,必须警惕两大例外:其一,若他人在先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可触发跨类保护导致驳回;其二,部分跨类别的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存在交叉检索或特定关联(如第25类服装与第18类皮具),审查员会判定为类似商品。因此,“类别不同”并非绝对安全,需精准比对审查标准。
很多老板以为“类别不同”就万事大吉,这是典型的认知误区!实务中,除了驰名商标的跨类“狙击”,还有《区分表》里隐蔽的交叉检索群组,稍有不慎就会被驳回。加上商标存在几个月的盲查期,自己申请不仅耗时,一旦失败还会错失市场良机。老卢建议:如果您的项目急于上线,千万别死磕新申请,应重点关注“全国商标转让”,直接买入带R标的现成闲置商标,即买即用,风险清零。有商标布局或转让需求,随时拨打恒信致远风险核验专线:13039105883,老卢为您专业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