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实务中,商标权出资入股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商标权的转让。企业以商标出资,不仅需要经过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更关键的是必须向商标局提交商标转让申请。实务中,很多股东误以为签了出资协议或交付了商标使用许可就算完成出资,这是严重的法律误区。只有当商标局核准该转让申请并发布转让公告后,受让公司才真正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出资义务才算实质性履行完毕。若商标存在质押、查封或近似商标未一并转让等情况,转让将被不予核准,直接导致出资瑕疵。
大家好,我是恒信致远的老卢。在商标出资入股实务中,客户最容易踩的坑就是忽视盲查期风险与地域限制误区。很多老板以为拿个刚提交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就去出资,结果盲查期内撞车导致商标被驳回,出资直接落空;或者误以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能在海外子公司直接出资,陷入地域限制误区。此外,近似商标未一并转让也会导致转让失败。老卢强烈建议:如果项目急于上线,应重点关注‘全国商标转让’,直接买入带R标的现成闲置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即买即用,彻底规避新申请与出资瑕疵风险。如需办理,请联系业务咨询与风险核验专线:13039105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