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在商标局审查实务中,商标若存在未到期的许可备案,意味着其使用权已部分让渡。若转让前未查清,受让人取得商标权后,原被许可人仍有权在备案期内继续使用,即“买卖不破许可”。这不仅会打破受让人独占市场的商业计划,还可能因商品质量管控脱节引发纠纷。此外,若许可未备案但已实际履行,虽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仍可能在转让后引发复杂的合同诉讼,导致商标处于权利瑕疵状态,严重影响品牌布局与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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