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在商标局审查实务中,此规定被称为“一并转让”原则,核心目的是防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分属不同主体而导致市场混淆。若转让人未将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审查员会下发《商标转让补正通知书》要求限期补正;若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合格,将直接不予核准转让。因此,实务操作中必须对转让人名下的商标资产进行全面检索与梳理,确保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打包”转让,切忌主观臆断选择性剥离,以免触发补正程序拖延转让进度。
很多客户以为只转让核心商标就行,却忽略了历史遗留的防御商标或边缘近似商标,导致转让被下发补正甚至驳回,白白耽误数月商机。此外,近似商标的判定存在审查员的主观裁量空间,企业自行排查极易漏判。老卢提醒,如果您的项目急于上线,走常规转让流程耗时较长,应重点关注“全国商标转让”业务,直接买入带R标的现成闲置商标,即买即用,彻底规避转让被驳回的风险与时间成本。有商标转让或风险核验需求,欢迎随时拨打老卢的业务咨询与风险核验专线:13039105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