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实务中,商标转让核准后,商标局不会收回原《商标注册证》,也不会重新换发写有受让人名称的新证书,而是向受让人下发一份《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因此,原商标证书本身并未“作废”,而是作为基础权利凭证继续存在。但在实际使用中,受让人必须将原《商标注册证》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一并出示,才能形成完整的权利链条。对于转让人而言,自转让公告之日起,其已丧失该商标的专用权,原证书对其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我是老卢。在实务中,客户最容易踩的坑就是“认证不认公告”。很多转让人以为原证书还在自己手里,就继续授权或许可他人使用,这在转让公告后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而有些受让人拿到原证书后,误以为已经彻底完成转让,却忽略了去核实商标局是否已经下发《核准转让证明》并予以公告,导致在维权或入驻电商时因权利链条断裂被拒。老卢建议,如果您的项目急于上线,等不起几个月的转让审查期,应重点关注“全国商标转让”业务,直接买入带R标的现成闲置商标,即买即用,零风险。如需专业评估与风险核验,请致电恒信致远老卢专线:13039105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