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审查实务中,“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的法律内涵是指双方达成转让合意并共同签署转让申请书,而非要求转让人与受让人在物理空间上“亲自到场”。目前商标转让业务已全面实现电子化与代理制,受让人可直接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或委托备案代理机构办理。实务中,只要转让人在《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上准确签章,并按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文件(部分情况需提供转让声明公证书),即可顺利完成转让流程,彻底打破了地域与时间的限制。
我是老卢。在商标转让实务中,客户最容易踩的坑就是“转让人主体失联”或“印章与名义不符”导致被下发补正甚至不予核准。很多企业以为不用到场就随便盖个章,结果因转让人企业注销或公章变更导致转让失败。此外,近似商标未一并转让也是被驳回的重灾区。如果您的项目急于上线,等不及漫长的转让审查期,我强烈建议您重点关注“全国商标转让”业务,直接买入带R标的现成闲置商标,即买即用,零风险。如需专业的项目评估与风险核验,请随时拨打恒信致远业务咨询与风险核验专线:13039105883,老卢为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