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在实务中,商标被抢注后确实有机会拿回,但成功率取决于抢注商标所处的阶段及您的证据储备。若抢注商标尚在初审公告期,可立即提出商标异议;若已获准注册,则需在五年内提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的核心在于证明您在对方申请日前已“在先使用”且该商标已“有一定影响”,同时需证明对方存在“不正当手段”(如明知您品牌仍恶意抢注)。这要求提供完整的销售合同、广告宣传、展会记录等形成无懈可击的证据链。若证据薄弱或错过五年时效,拿回商标的概率将大幅降低。
我是恒信致远的老卢。很多老板在商标被抢注后容易踩两个坑:一是盲目死磕无效宣告,却忽略了自身“在先使用”的证据链断裂,导致败诉;二是陷入地域限制误区,以为在国内被抢注就全盘皆输,忽略了多类别或海外布局的补救。打无效宣告耗时耗力,少则一两年,多则三五年,期间品牌随时面临侵权风险。听我一句劝,如果您的项目急于上线,千万别在确权程序里死耗,应重点关注“全国商标转让”,直接买入带R标的现成闲置商标,花钱买时间,确保业务合规狂奔。有拿回商标的疑难杂症或需要挑选优质闲置商标,随时拨打我的业务咨询与风险核验专线:13039105883,老卢为您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