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其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其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在商标审查实务中,商标异议期严格限定为初审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这三个月是法定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一旦公告期满且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该商标就会顺利核准注册。对于申请人而言,这三个月是权利处于“待定”状态的脆弱期,随时可能面临竞争对手的阻击;而对于维权方来说,这三个月则是阻击恶意抢注、保护自身在先权利的黄金窗口期,必须精准把握时间节点,逾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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