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实务中,“缺乏显著性”是驳回率极高的重灾区。审查员会站在相关公众的认知角度,判断标志能否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若商标仅为行业通用词、直接描述产品特点,或属于过于简单的图形与字母组合,均会被判定缺乏显著性。面对此类驳回,实务中主要有两条应对路径:一是提交大量、连续、广泛的使用证据,证明该标志经长期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二是若使用证据薄弱,则需果断调整策略,避免在驳回复审中盲目消耗时间成本。
我是老卢。很多创业者在这上面栽过大跟头,最常见的坑就是盲目自信,以为加个花哨的图形或者生造一个词就能规避显著性审查,结果被驳回后又不顾证据链断裂的现实,死磕驳回复审,白白浪费大半年时间。听我一句劝,如果您的项目急于上线抢占市场,千万别在复审上死等。应重点关注“全国商标转让”,直接买入带R标的现成闲置商标,即买即用,彻底规避审查风险与时间成本。有商标布局或风险核验需求,随时拨打我的专线:13039105883,老卢为您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