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此处的商品分类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29类与第30类的具体商品项目均以此表为法定划分依据。
在审查实务中,第29类与第30类虽同属食品大类,但核心界限分明。第29类侧重于动物蛋白及加工蔬果,如肉制品、奶制品、腌菜等;第30类则侧重于碳水化合物、主食、零食及调味佐料,如米面、糕点、咖啡、酱油等。两者在功能用途上差异显著,通常不判定为类似商品。但需警惕的是,随着“预制菜”等跨界产品的涌现,商品属性界定易生争议。企业需根据产品核心原料精准归类,切忌盲目混报,以免因分类错误导致补正甚至驳回。
很多食品或餐饮老板常踩的坑,就是以为注册了29类或30类其中一个就万事大吉,结果被竞品在另一类别抢注,导致核心产品线被卡脖子。此外,新申请商标面临长达数月的审查期和盲查风险,根本等不起。老卢建议:如果您的项目急于上线抢占市场,应重点关注“全国商标转让”业务,直接买入带R标的现成闲置商标,即买即用,彻底规避驳回风险。如需精准选类或获取优质现成商标资源,欢迎随时联系恒信致远风险核验专线:13039105883,老卢为您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