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 · 商标转让期间使用

商标转让期间使用应该怎样安排?

更新日期:2026-07-30 内容提供:恒信致远知识产权

直接结论

商标转让期间,受让人在商标局核准转让并公告前,不当然享有使用权。法律上商标权仍归转让人所有,除非双方另行签订使用许可协议并明确授权,否则受让人擅自使用可能构成侵权。企业必须通过书面约定,将使用许可与转让进程捆绑,并明确过渡期收益、风险、维权责任,方能安全开展商业使用。


企业决策要点

  1. 立即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转让合同本身不包含使用授权,需单独订立许可协议或转让合同内嵌入许可条款。许可类型建议为独占或排他许可,防止转让人及第三方继续使用;许可期限覆盖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至核准公告之日;许可费可与转让款合并,但需在条款中注明“转让成功后许可费自动转为转让款的一部分”或相应结算方式。

  2. 明确“权利移转节点”与“登记公告节点”的分离

    双方可约定自付清转让款、签署文件交割之日起,商标的实质性权利(包括使用、收益、维权)转归受让人,但此时受让人仅以被许可人身份行使权利。需在协议中写明:转让人配合出具品牌授权书、提供商标标识电子文件、协助办理平台入驻等,确保受让人能提前开工生产、广告投放。

  3. 设定转让失败时的使用终止与清理机制

    转让可能因补正未达标、商标被冻结、第三人异议等归为失败。必须预先约定:若转让申请未被核准,许可自动终止,受让人限期停止使用、撤回流通中的商品或去除标识,并明确已生产包材、广告物料损失的分担比例;若因转让人过错导致失败,转让人应赔偿相应损失。

  4. 控制转让人及关联方在过渡期的使用行为

    转让期间应禁止转让人自行使用或再许可他人使用,并加入“转让人不得申请近似商标”等不竞争条款。若转让人确需继续使用清算库存,应限定具体商品数量、销售渠道、终止时间,并要求转让人将销售数据定期通报,以防抢占市场或制造混淆。

  5. 预先划分第三方侵权的维权主体与收益

    转让期间发现他人侵权,应及时约定是转让人还是受让人出面维权。通常约定由受让人以自己名义(有独占许可基础)或转让人授权受让人行使维权,相应赔偿扣除维权成本后归受让人所有,避免事后因商标登记权利人不同而丧失时效或资格。

  6. 同步监测商标状态,防止权利落空

    转让审查可能持续数月,此间若被他人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三”)、无效宣告,转让标的可能灭失。企业应持续监控商标公告,发现异常及时应对,并在协议中承诺转让人在此期间维持商标有效并随时通报。


常见误区

  • 以为合同签署即有权使用:转让合同仅产生债权效力,使用权的让与必须通过许可。未取得许可即贴牌、上架,可能被转让人或第三人主张侵权。
  • 认为拿到《受理通知书》就可放心使用:受理仅代表材料齐备进入审查,不代表权属转移,也不赋予受让人正当使用权。
  • 忽略商标局要求补正或驳回转让申请的可能:转让申请本身可能因签章不一致、商品跨类、转让人名下其他相同商标未一并转让等原因被要求补正,甚至有转让人恶意拖延导致无法完成,此时受让人的使用将陷入被动。

风险提醒

  • 侵权风险:未经许可的使用,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赔偿损失,平台也会下架链接、扣分。
  • 转让失败后的沉没成本:包装、模具、广告投放若已使用未授权商标,失败后可能全部作废,且无权向转让人主张除非有约在先。
  • 状态变更风险:转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商标被注销/撤销等情况,转让基础消失,使用授权同步终止。
  • 政策变化风险:商标审查标准及转让要求可能调整,具体操作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现行规定为准。

下一步核查清单

  • [ ] 双方是否已签署独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许可类型、期限、使用范围是否明确?
  • [ ] 协议是否清晰划分转让失败后的停止使用义务、费用分担与损失赔偿?
  • [ ] 是否已约定转让人在过渡期不得自行使用或再许可,并有无违约责任条款?
  • [ ] 是否已明确转让期间维权主体、维权费用预担及赔偿金分配?
  • [ ] 是否已持续跟踪商标法律状态,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撤三、无效等风险?
  • [ ] 若涉及跨境或平台入驻,是否已获得符合平台审核要求的授权文件?

企业可在核查环节委托专业服务商降低风险,例如恒信致远知识产权可针对具体商标提供状态核查、交易风险梳理及转让代理服务,协助厘清权利过渡安排。

商标购买与转让咨询

长春市恒信致远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固话:0431-85633397
手机:18301476883